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升级后函调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
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升级后函调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
一、 出口货物函调系统升级后,企业函调必须填写企业自查表并注意阅读填表说明。外贸企业须填写《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》,生产企业须填写《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》及附表1,并附带相关文件。 二、 对2010年9月1日以前尚未回函以及回函后仍不能排除疑点的,企业需重新带电子版材料和《外贸企业自查表》、附表(一)和相关文件到13号窗口重新发函. 三、 对于从未通过函调系统发函的外贸企业,则需要携带以下文件到1号窗口办理: (一)发函调查书面说明(涉及企业名称、税务登记号、业务简介、业务发生时间、发票代码、发票号码) (二)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清晰复印件,对应海关报关单清晰复印件,注明商品代码和退税率。 (三)填写核实函发票导入文件并生成电子版数据文件,携带文件U盘或者通过网上出口退税申报网页传递到调查评估岗.
提示:1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》的公告
2、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
3、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
4、供货企业自查表
5、填表说明
以上纸质资料加盖公章,复印件上注明“此复印件取自我单位,与原件相符”。
进出口税收管理科
二○一○年十一月一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