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| 财税新闻 | 税务法规 | 出口退税 | 业务范围 | 荣誉历程 | 税务探讨 | 税务解析 | 案例分析 | 专家咨询 | 培训报名 | 联系方式 |
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
国税函(2010) 第8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: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,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,部分出口企业出现逾期收汇核销的问题,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,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,经研究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,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,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(免)税。 二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,因网上核销系统、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,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(免)税。 国家税务总局 二○一○年三月二日
地址: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0号丙今日商务楼1层
电话: 053280795399 传真: 053280795399 邮编: 266071
E-Mail:dongyangtax@163.com